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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2011年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 7-22 10:21:58 阅读: 次  打印

各镇(办)中心学校,各中学: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试行“三限”政策的通知》(鄂教财〔2003〕24号)、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财政[2006]8号)和我市《关于规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的通知》(宜教体【2010】2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2011年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高中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择校生招生条件。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试行“三限”政策的通知》(鄂教财〔2003〕24号)中关于高中学校择校生录取限分数、限人数的规定。全市各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录取分数必须控制在襄阳市统招办规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在各高中学校计划生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择校生招生人数不得突破规定比例。
          二、严格执行制定择校生收费标准。根据“三限”政策,市一中、二中、三中择校生收费最高不突破2.1万元,市四中择校生收费最高不突破1.5万元。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经公示后严格执行。
          三、严肃择校生收费纪律。择校生收费标准一经确定,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更改,不得减免择校生费用。招生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对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是违规收费和减免费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办普通高中要将择校分数线、择校生收费标准在招生录取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在学校固定位置公示本校各类招生计划人数、收费标准、计划生录取名册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落实贫困生救助制度。各公办普通高中要加大惠民政策的落实力度,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同时鼓励学生和家长根据学生成绩及家庭经济状况理性选择就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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