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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 3-29 11:43:56 阅读: 次  打印

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镇(办)中心学校负责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校长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纳入全省网络统一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公办小学、初中新生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免试入学。小学招收服务区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服务区内当年小学毕业生入学。
第五条 民办学校按照市教体局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小学、初中新生。
第六条 镇(办)中心学校负责本辖区内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市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 小学毕业生应就地升入初中,严禁初中随意招收服务区外的学生。对确需到服务区外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有关学校和镇(办)中心学校同意,并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批准方可。未经批准,初中擅自接收服务区外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回原录取学校注册学籍。
第八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需在城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申请并交验相关证件后安排学校就读。
第九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核查学生的身份及入学资格,如实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新学年九月底前将学生信息上传到省学籍管理系统。学校按分配的学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注册学籍。
  第十条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因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服务区就读。
第十二条 本市内乡镇小学互转的,由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及镇(办)中心学校申请转入,向转出学校及镇(办)中心学校申请转出,同时缴验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证明或其它能证明转学原因的有效证件。转出、转入学校及镇、办中心学校对学生的转学申请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监护人凭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向监护人出据转学证明及学生学籍档案,并在学籍网络上提交转出申请。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学生学籍档案接收学生,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乡镇小学与市直小学间互转、市直小学互转及初中转学的,必须经过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办理程序和要求同市内乡镇小学互转。
第十三条 省内跨县市转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到迁入地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法定监护人凭接收证明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学籍档案。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安排学生就读。迁出学校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提交转出申请。
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县市转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对转入的学生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拒收本服务区内转入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镇(办)中心学校要认真把好转学审查关,严格控制非正常转学。
第十七条 学校、镇(办)中心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申报转学情况,审批注册学籍。
学校在申报学生转出情况时,须附报接收证明。
学校在申报学生转入情况时,缴验转学证明及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借读  
第十八条 借读是指因法定监护人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
  第十九条 需要借读的学生,由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证件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生原则上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学历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及时向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申报经审核批准的借读生信息。
  第二十二条 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班主任、校长签署意见,学校审核盖章,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休学应及时办理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学籍管理部门指定的县级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各种特检单、病情诊断书、体检表及住院原始发票(审核后归还学生原始发票,发票复印件装入学生档案)。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申请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提供学籍管理部门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进校随班就读。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镇(办)中心学校要认真把好休学审查关,毕业资格审查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小学学生的休学、复学由镇(办)中心学校审批,初中及市直小学学生的休学、复学由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批。
第六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条 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一条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 小学综合素质从思想道德、劳动实践、文化知识、身心健康、审美素质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初中综合素质从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评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第七章 修业期满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和不跳级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九年义务教育修业期满,经考核(考试)成绩合格及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及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市教体局统一印制,并经市教体局验印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审查毕业生资格。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不发毕业证书,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初中学生不得参加升学考试,不允许进入普通高中就读。
第四十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第四十五条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可为其安排学校就读,保证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章 管理  
 
第四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化管理并建立学生纸质档案,镇(办)中心学校和各中小学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各初中、小学就读并取得省网络统编学号的学生具备学籍资格。
统编学号由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市各初中、小学在籍学生,均应具有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核验印的纸质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号、纸质档案应一一对应,严禁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五十条 襄樊市内转入的学生学号及纸质档案保持不变;湖北省内襄樊市以外转入的学生学号不变,补发本市相应的纸质档案;外省转入的学生由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验后分配学号并办理纸质档案。
学生转出省外其档案随转,其学号注销。
学生升级、休学,其学号、档案不变。学生退学、死亡,注销学号,档案由学校交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处理。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镇(办)中心学校、各初中、小学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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